以下是RoHS中对六种有害物规定的上限浓度:
镉:小于100ppm
铅:小于1000ppm
钢合金中小于3500ppm
铝合金中小于4000ppm
铜合金中小于40000ppm
汞:小于1000ppm
六价铬:小于1000ppm
RoHS的涵盖范围
RoHS指令的涵盖范围为AC1000V、DC1500V以下的由目录所列出的电子、电气产品:
1、大型家用电器:冰箱、洗衣机、微波炉、空调等
2、小型家用电器:吸尘器、电熨斗、电吹风、烤箱、钟表等
3、IT及通讯仪器:计算机、传真机、电话机、手机等
4、民用装置:收音机、电视机、录象机、乐器等
5、照明器具:除家庭用照明外的荧光灯等,照明控制装置
6、电动工具:电钻、车床、焊接、喷雾器等
7、玩具/娱乐、体育器械:电动车、电视游戏机、自动赌博机等
8、医疗器械:放射线治疗仪、心电图测试仪、分析仪器等
9、监视/控制装置:烟雾探测器、恒温箱、工厂用监视控制机等
10、自动售货机
它不仅包括整机产品,而且包括生产整机所使用的零部件、原材料及包装件,关系到整个生产链。
RoHS 2.0
2011年7月1日,欧盟正式发布了RoHS指令(2002/95/EC)的修订版本,俗称RoHS 2.0指令(2011/65/EU),新版指令于2013年1月3日开始正式实施,新版本实施后,旧版本自动废除。新版指令与旧版指令相比,修订的内容主要有:
1. 改变了法律用词,澄清了指令的范围和定义;
2. 引入产品的CE标志以及EC合格声明;
3. 分阶段将医疗器械、控制和监控仪器纳入到RoHS指令的范畴;
■ 一般医疗器械与监控设备(2014 年1月1日起适用)
■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(2016 年1月1日起适用)
■ 主动植入式医疗设备(2020年评审是否有必要纳入管控范围)
■ 工业用监控设备(2017 年1月1日起适用)
4. 新增附录Ⅲ,列出优先评估的物质,将采取与REACH 法规相同的评估机制,将来可能纳入管控范围,包括:
■ 六溴环十二烷(HBCDD)
■ 邻苯二甲酸(2-乙基己基酯)(DEHP)
■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(BBP)
■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(DBP)
(加上以前的六项检测内容,即我们说的新的”十项检测”)